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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考虑这3点,创业公司才能做好“税务筹划” | 南山投后

南山投后

每一家创新企业,都希望在涉税零风险和追求经济收益最大化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此前有媒体报道,诸如跨国科技巨头Google、苹果、微软、Facebook就选择在爱尔兰等低税率国家设立运营子公司,通过运营子公司将盈利转入设在百慕大群岛的总部,以此来减少公司在美国本土的税负。

尽管国内外的实操环境及方法差别甚大,但这里都必然涉及一个专业名词——税务筹划。所谓税务筹划,只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税务筹划的第一个关键词是,合法合理。企业创始人及相关专业人士,需要在准确掌握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现行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的基础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第二个关键词是“事先”,即做好税务筹划应当具备超前意识,不应等到一项业务已经发生、纳税结果已定的情况下,才考虑“节税”问题。

南山在询问多家被投企业的过程中发现,以下3个问题最为重要和常见,也是企业涉及税负较多的三个版块↓

1、股权激励计划如何设?员工、公司税负有差别

2、创始人持股结构怎么设计?关乎个人股东税负

3、公司设在哪儿?税收优惠政策分两类

本期【南山投后】为此咨询了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并给出了如下税务筹划建议。以下,enjoy:

一、股权激励计划如何设?

员工、公司税负有差别

  • 对于创业企业的员工而言

如果员工所在的是一家境内架构的企业,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取得股权激励时(授权日)可暂不纳税,股权转让时,可按照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当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达45%,由企业代扣代缴。(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2021年12月31日前,股权激励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并入员工当年综合所得。

假设员工A,2019年取得工资薪金40万元、股权激励所得60万元,分别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缴纳个人所得税,则:

①假设A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且未在2019年转让股权,应纳税额为:

(40-6)*25%-3.19=5.31万元

②假设A不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应纳税额为:

(40-6)*25%-3.19+(60*30%-5.29)=18.02万元

备注:6万为人力成本其它费用,且假设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它扣除均为0,3.19万元/5.29万元分别为相应所得部分的“速算扣除数”。

 

员工在授权/行权时的纳税税率如此之高,似乎很难实现股权激励计划的本来目的——通过收益分配来激发员工活力。如何帮助员工减轻税负?创业企业可以在公司创立初期、股权公允价值较低时,尽早设立股权激励计划,这时员工行权价与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较小,员工的应税额较少、适用的所得税率较低,那么员工到手的收益比例就相对较高了。

需要补充的是:以上述员工A为例,如果其2019年度收入仍为100万元,但均为工资、薪金所得,那么他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要远高于“薪资+股权激励”的模式。因此,在薪酬总额一样的情况下,企业采用“薪资+股权激励”的分配方式,不仅能帮员工大幅度节税,也能保障企业现金流,更容易获得核心员工的长期服务承诺。

如果员工所在的是境外架构的创业公司(已搭建海外架构或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则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激励标的无法适用上述递延纳税政策,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实施员工激励计划、以及怎样设计或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及合理的税务筹划。

对于已经在境内通过有限合伙公司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来讲,可以直接以同样的条款和条件平移到境外开曼公司层面。

  • 对于创业公司来说

会计上会将激励部分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员工行权价之间的差值计为股份支付费用,即公司向员工授予股权而产生的成本费用(如果行权价为0,那么该部分股权的公允价值就是公司的成本费用)。

这部分费用能在税前抵扣吗?(该部分费用是否能在税前抵扣,将切实影响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额,进而影响企业现金流。)这个主要是看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是否立即可以行权。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股票(股权)的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和数量,计算出当年上市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抵扣;

如果,公司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需等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后方可行权的,那么在等待期内,会计上确认的该部分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不过,会计上可以将该部分股权激励金额对应的税款做递延处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当年度应缴税款。

等待期过后、可行权时,可根据股票(股权)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值与当年激励对象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和数量,计算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备注:只有在我国境内、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及非上市居民企业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对相关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国内非上市公司来讲,随着企业估值越来越高,激励部分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员工行权价的差额就会越大,这部分的费用甚至会影响企业上市的盈利达标与否。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设置股权激励计划,以符合公司内部以及监管层的财务要求。

 

二、创始人持股结构如何设计?

关乎个人股东税负

创业公司的股权结构,往往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通常来讲,创业早中期,创始人或创世团队往往采用直接持股的方式,效率高且公司股权架构简单明了。

随着企业的逐渐发展,创始团队通常会选择间接持股的方式,以谋求更大的税务筹划空间。

具体的架构设计可参考下图,架构一为直接持股示意,架构二、三位间接持股示意。

架构一情况下,个人创始人(“个人股东”)直接出资设立目标公司,个人股东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时,新股东向个人股东支付交易对价。这种情况下,个人股东可能需就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架构二情况下,个人股东通过设立的合伙企业投资到目标公司,之后合伙企业将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给新股东,合伙企业从新股东取得交易对价之后分配给个人股东。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层面在税务上为“穿透”处理,即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给新股东取得的所得,在合伙企业层面不产生任何纳税义务,而是穿透到合伙人层面交税。

个人股东作为个人合伙人,可能需就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比如合伙企业为创投,符合创投的相关标准)也有可能争取就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向股东分配时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即使没有分配,在产生收益的当年也可能由于视同分配而被要求缴纳个税。

架构三情况下,个人股东通过设立的控股公司投资到目标公司,之后控股公司将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给新股东,目标公司从新股东取得交易对价之后分配给个人股东。这种情况下,控股公司对于将目标公司转让给新股东这一交易需就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5%)。之后控股公司以股息的形式向个人股东进行分配,则个人股东还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实操过程中,目前境内架构公司的创始人多通过有限合伙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尤其当该类持股平台搭建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时,创始人及创业公司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获得有效的税收优惠(减免、补助等),比如某些地区会返还地方留存部分税收的50%。企业在考虑持股结构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可变因素,避免局限于某一项固定税率。

 

三、公司设在哪儿?

税收优惠政策分两类

 

创业企业设立时,公司注册在哪儿大有学问,其中,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要素必须考虑。目前,国内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国家有税收法规明确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这类政策相对透明公开,创业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注意观察趋势。

诸如,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财税〔2011〕58号文,明确了西部地区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和进口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

再如,2014年3月25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4〕26号文,明确了以下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三地《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文化娱乐产业相关领域均被收录。如,《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动漫、游戏创作及衍生产品研发;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数字音乐、手机媒体、数字游戏、数字学习、数字影视、数字出版与典藏、内容软件等数字产品研发等领域企业均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

 

二是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在自己辖区内建立的特殊机制或政策。

这种类型的优惠政策,通常还包括核定征收和财政返还两种形式。税法明确规定,只有企业不具备建账能力、会计核算不健全的,才能核定征收,如果地方政府一刀切地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长期在该地运营的企业可能会存在税收风险,也可能给企业未来上市带来不利影响。

至于财政返还,则需要关注具体的政策明细,包括返还比例、条件、期限、兑现方式、返还资金使用限制等,以免返还周期漫长等因素导致企业现金流不足。注意政策在实操过程中的落实路径。

 

结语

正如上文所言,企业要在关注国家/地方财税政策、及早设立灵活的股权架构及股权激励机制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从而有效减轻企业税负,完善企业税收漏洞。

税务筹划涉及到企业运营过程的方方面面,未来南山还将针对企业搭建红筹架构、涉及海外收入等情况提供税务筹划建议,欢迎持续关注。

 

感谢南山资本CFO王一婵女士、笑果文化CFO梁铭先生对本文的支持和贡献❤

部分内容参考资料:《创始人手册》,金杜律师事务所,2018年夏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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